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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继承诉讼中个别继承人去世,两套按揭房一套使用权房该怎样处理?(下)

时间:2017-11-02 22:48  来源:未知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59-2)

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继承诉讼中个别继承人去世,两套按揭房一套使用权房该怎样处理?(下)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秦某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宣告死亡  法定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按揭房  使用权房  按揭贷款  遗产  确权纠纷  赠与 

【要点提示】
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后,其父母在后自然死亡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继承,其中父母遗产由其他子女转继承和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揭房屋在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后的贷款需要由继承人按比例分担。使用权房屋因所有权不归被继承人,故不属于遗产范畴,不予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刘某甲(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子)
原告二:刘某乙(被继承人之兄弟姐妹)
原告三:刘某丙(被继承人之兄弟姐妹)
被告:秦某(被继承人之妻)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系吴某某子女。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后于1991年5月29日离婚。后刘某某与秦某结婚。2003年6月14日刘某某离家出走。
2004年7月20日,秦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黄鹤世家的房屋),约定:房屋总价330376元,余额23万元申请贷款等。2009年8月31日、9月1日,秦某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权利人为秦某。 2004年10月20日,秦某与某商业城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万商商城的房屋),购得商铺一间,总价为530033元,首付款为220033元,余下办理银行按揭等。该房屋已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在秦某名下。
2010年12月,秦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判决宣告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
2012年3月12日,刘某甲、吴某某起诉秦某,要求继承上述两套房屋。秦某的姐姐秦某某则以黄鹤世家的房屋系其所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归秦某某所有。案外人田某也以万商商城的房屋系其所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归田某所有。法院审理后分别于2013年4月8日、2014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了秦某某、田某的诉讼请求(均以无充分证据证明为由),其中秦某某案因吴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死亡问题,该案重审,但秦某某仍旧败诉。本案诉讼中刘某乙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赠与书,载明:“本案中应由我继承的……房屋的份额,我自愿赠与给刘某甲”。刘某甲对此没有异议。另,秦某为购得万商商城的商铺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31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已于2014年12月16日还清。其中,从2012年1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之日起,秦某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126704.24元。秦某为购得黄鹤世家的房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贷款23万元,截至2015年3月3日未偿还本金余额为155542.81元。其中,从2012年1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之日起至2015年3月3日,秦某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62739.02元。
另有一套房屋系某大学于1999年左右分配给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住房,未参加标准价或成本价房改,产权属某大学。诉讼中,刘某甲明确表示只主张继承房屋的份额,愿意承担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后的还贷部分。
刘某甲、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万商商城的商铺20平方米;依法黄鹤世家的房屋36.6平方米。2012年5月25日,刘某甲、吴某某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某大学的房屋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二。

【法院判决】
一审:1. 万商商城的商铺和黄鹤世家的房屋由刘某甲继承十八分之五所有权;由刘某丙继承十八分之一所有权;由秦某享有并继承共计三分之二所有权。2.刘某甲向秦某支付从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代为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52623.13元。3.刘某丙向秦某支付从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代为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10524.63元。4.购买黄鹤世家的房屋从2015年3月4日起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由刘某甲承担十八分之五,刘某丙承担十八分之一,秦某承担三分之二。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如何认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诉讼中去世,该如何处理?
【详见前文解析...】

二、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继承诉讼中继承人(母亲)去世,两套按揭房一套使用权房该怎样处理?
案例中秦某于2004年购得某房屋及某商铺,产权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上述两套房屋由秦某、被继承人刘某某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被继承人刘某某享有的该两套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的部分系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应由秦某、刘某甲、吴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即各享有该两套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权。吴某某继承的六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各继承三分之一,即各享有该两套房屋十八分之一所有权。诉讼中,刘某乙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刘某甲,刘某甲表示接受,法院予以确认,即刘某甲应享有该两套房屋十八分之五所有权。秦某自己享有的该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权加上继承的六分之一所有权,共计享有该两套房屋三分之二所有权。综上,案涉黄鹤世家的房屋及万商商城的商铺应由秦某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权,刘某甲享有十八分之五所有权,刘某丙享有十八分之一所有权。关于所有权属某大学享有的房屋,因被继承人刘某某及秦某无所有权,刘某甲要求继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被继承人刘某某2012年1月5日被判决宣告死亡后,秦某就两套房屋按揭贷款至2015年3月3日共计偿还贷款本息189443.26元(126704.24元+62739.02元)系个人偿还,对此应由刘某甲、刘某丙按上述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与秦某分担,即刘某甲应当向秦某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52623.13元(189443.26元×5/18),刘某丙应向秦某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0524.63元(189443.26元×1/18)。其中黄鹤世家的房屋从2015年3月4日起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应由秦某、刘某甲、刘某丙按上述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比例承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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