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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权威解读为什么官员接受组织调查阶段依法无权聘请律师

时间:2017-07-20 00:1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7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文指出:“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这就意味着,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通行规则”也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当然也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新世纪之初,时任法官的阿呆在美国访问学习时,曾多次被问及中国的“两*规”问题。那时候,阿呆对此的解释是:那属于“MAN'S PROMISE——男人基于承诺的自我约束与规制”,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在加入某组织、从事某项事业之前自觉对自身权利进行的某种自我限制或约束。

来北京重新做了十几年律师经历了诸多事件之后,感受或许要复杂得多。毕竟,每一个官员都可能被组织调查;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被牵涉到反贪腐事务之中。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理应成为权力体系内部反腐败机制不断推进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和发挥媒体、网络的民间监督作用,使民间的“权利反腐”与体制内的“权力反腐”相互配合与促进,共同构成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科学、民主而长效的机制。

附: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

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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