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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有罪与无罪之二难抉择及其应对之策

时间:2017-07-10 20:51  来源:律事通 

 



在刑事辩护业务中,律师们一直很苦恼的问题是:有罪和无罪辩护只能择一而用,而不能像民事案件一样,不断切换代理思路。民事案件经典的用语就是“退一步说,即使……也是……”,采取这种看似不断退步的方法,来更换方式,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刑事辩护却不能如此。也就是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只能选择一种思路进行。
对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目的选择的唯一性,在理论上有着诸多的阐释,作为实务分析性文章,本文不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只是分析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如何突破这种二难选择的困境。
律师面临这个困境的前提是该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而且又有着一些诸如“自首”等量刑情节,从而给律师带来了选择上的困难。
如果以无罪辩护作为思路,则所谓的量刑情节就必须放弃,在控方没有首先认可这些情节的前提下放弃这些情节显得有些可惜。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之下,纯粹的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然而,如果为了所谓的量刑情节的主张而放弃无罪辩护的坚持,一来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二来有悖于律师的执业道德。
在此种情形之下需要律师突破这种困境,当然,这种突破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当然,对于一些确实有罪的案件,就没必要有此种纠结了。
在展开论证之前,首先要确定的概念是无罪的内涵。目前,我国刑法上的无罪判决有两个表述方式,一是确有证据证明无罪的;二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其中,证据是核心与关键。除了对证据进行实体分析之外,在程序上也可以否掉证据的合法性。另外,对于所谓有罪,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虽不成立,但是法院依然有职权依照查明的事实改判罪名,同样也是有罪的结果。至于量刑部分,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东西,但是律师的二难困境却就是由此而来的,存在着一个定性与定量的二元结构划分与冲突。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手案件后,如果经过会见等途径,发现确实构成无罪或者说有无罪辩护空间的,应当在侦查阶段以书面方式向办案机关说明,并在批捕时向检察机关说明。
同时,对于存在着的所谓量刑情节,争取在公安机关提交给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说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如此,除了说明案件无罪的理由之外,还要向其阐明各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并且以积极的条件创设这种情节出现(例如受害人和解等,当然必须是合法的方式)。在这个阶段,公检办案机关对于律师的既无罪又主张固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方式一般不会反驳或反感。这是因为,无罪的主张是通过辩护词、意见等方式发表的。而量刑情节的主张是通过申请调取、固定证据、对行为定性的方式进行的,二者并行不悖,并不会造成逻辑上的错误。而且这种行为可以提醒控方注意到这些情节,为实际上存在控辩交易奠定基础,也和检方保持一个很好的沟通。
接下来,案件到审判阶段以后,则是考察律师对案件把握的功底和水平了。
在开庭的过程中,解决上述矛盾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准备做无罪辩护时,将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着重提出并提请法庭注意。而在辩护时,则表明观点,即被告人不构成所控之罪。
二是在无法回转之时,则有两名律师出庭,一位律师做有罪辩护,一位律师做无罪辩护。此时,法庭必然要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以及何种观点。这时,要与被告人做好交流工作。或由被告人认可其中一种,或者由被告人自行陈述。一般的陈述方式是:某某行为不是我做的,我不懂法,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或是某某事情是我做的,但我不知道犯不犯法,由法庭裁定。这样一来,便获得了想要的效果。在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像在民事案件中,因两名代理人观点不一致而让其统一观点一样。这是因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法律所授予的,他并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管控。
当然,没有一种辩护方法是十全十美的。但是,至少在目前的情境之下,这也许是律师能作出的最好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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