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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附生活

时间:2020-03-10 08:12  来源:网络 

 

      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十分突出。交通中断、公共场所封禁、企业被政府要求延迟开工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已签署的合同,构成违约。正常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因疫情引发的违约,违约方是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进一步说,原有的合同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下去,还是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呢?这是疫情带给合同履行的最根本的问题。《民法总则》《合同法》(包括其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处理原则,那就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其中,“不可抗力”原则回答了“因为疫情导致的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而“情势变更”则着重于原合同的后续处理,即合同是否可以予以变更或解除。
      本文为大家系统解读了疫情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同时也为大家设定了一些疫情可能导致的常见合同违约场景,并通过对于该场景的解读提供纠纷解决的可能方案。

 

几个重要的合同法律问题

0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的合同具体分析。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就属于“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该事件。原则上,疫情暴发(尤其是全面暴发)后,疫情就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因而,对于疫情暴发后签署的合同来说,疫情不应该再属于不可抗力。至于在发现疫情到全面暴发之间,针对具体合同,是否构成“不可预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事件,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疫情暴发的阶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政府部门实际采取的措施、前述因素与具体违约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02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特提醒读者注意:第一,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免责,该不可抗力事件与违约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以及部分免责的具体程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合同法》也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如果放任损失扩大,就扩大的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并不能免责。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依据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03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答案是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某一合同下,如需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或者特征:(1)在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2)该客观情况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该事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为便于理解“情势变更”,请同时参照问题76对“商业风险”的分析。
对“无法预见”的理解,和“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一样。
“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应当结合具体合同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或者说履约费用增加、利润减少的,不认为构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04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情势变更”本身是赋予当事人一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原有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取决于法院的裁判。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判本质上是以公平分担为目的,在双方之间分担因为情势变更事件而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维护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目的,法院在认定某情形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以及具体变更的条件等问题上,非常谨慎。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二是尽可能避免主动介入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处置,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05
什么是商业风险?
一般来说,商业风险是指商业活动中固有的,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能够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商业风险,如物价波动、供求关系改变、汇率涨落、消费观念升级。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最大的差别在于:首先,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其次,作为合同成立的客观环境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并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并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形。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在可预见性、变化程度上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相应的法律后果上也完全不同,由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后果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06
如果合同一方想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合同本身,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公告,关于“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这些公告通常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卫生、交通部门网站获得。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延飞、取消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
其中,疫情公告说明了疫情发生的时间、严重程度等,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用来初步说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是否能合理预见到疫情的发生;“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则主要是用来证明疫情带来的影响。
但就具体合同而言,这些证明是否足以证明相关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可以免责,还需结合具体的违约情形,需要考虑证明中的情形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原本是通过航空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那么公路或铁路方面的停运公告就无法作为合适的证据,因为公路或铁路停运与无法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地,卖方因为交货地点“封城”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需要提供交货地点人民政府或交通部门发布的关于“封城”的公告,但如果交货日期远在公告之前的话,那么这一“封城”公告也无法证明不能交货是合理的。
依据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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