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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时间:2018-04-03 15:16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 

 

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已故名下农村房屋拆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衍生的补偿款属遗产、可继承!
——2等与李1继承纠纷(再审)案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31-2总第242)
 
【关键词】
继承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  区位补偿款  实际腾退人  拆迁款  预期可得利益  法定继承  拆迁  农村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补偿款 遗产  遗嘱继承
 
【要点提示】
被继承人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时,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补偿款系被继承人之合法遗产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2、李3、李4、李5、李6(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李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7(2005年1月27日死亡)与配偶张某(1992年11月30日去世)夫妇婚后共育有子女6人,分别为:长女李3,次女李4,三女李5,长子李6,次子李2,三子李1。
李7生前与李1共同生活在213号院内。213号院同一门牌号对应李7、李1两处宅基地。1993年10月12日李7取得用地面积27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5年10月23日,乙方被腾退人李7(已故)、李1与甲方腾退人某腾退办公室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住址213号。腾退补偿款合计2872383元,其中,腾退补偿费2175953元,无违法建设奖680000元,搬家补助费10880元,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空调移机费5200元)。李1已领取上述款项。
针对被腾退人李7(已故),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住宅房屋腾退评估报告》,认定腾退面积为272平方米,房屋座落213号,补偿基价1088000(4000元/平方米),一绿试点项目配合费680000元(2500元/平方米),无违章奖励费680000(250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款共计2448000。
李2等五人认为该款项不属于李1独有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1给付李2等五人每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08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一、李1分别支付李2、李3、李4、李5、李6三十万元;
二、驳回李2、李3、李4、李5、李6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一、已故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可否继承
【详见前文解析...】
 
二、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限期搬家补助费、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移机改造补助费及特别奖励并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对实际居住人进行的拆迁补助。因此,这些费用与李2等无关,不能主张继承分割。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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