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不成,“捞人费”是否可以诉讼追回?
法院认定双方行为违法并收缴钱款
花5万请托“捞人”不成,不甘心钱打水漂的郁女士将牵线人和受托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5万元。“捞人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成此案焦点。2010年8月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双方行为违法,同时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5万元予以收缴。
2010年5月,郁女士因其合伙人刁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羁押,找到牛海(化名)请求其为刁某“运作”。牛海将郁女士介绍给同村人牛华(化名)。牛华答应把刁某“捞”出来,郁女士遂按其要求支付了5万元“捞人费”,牛海向郁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因牛华未能将请托之事办成,郁女士要求还钱被拒,她将中间人牛海告上法庭。因本案与牛华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依法追加牛华为共同被告,郁女士要求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牛海称其是受牛华指示而出具欠条,牛华则称其指示牛海出具的是证明,不是欠条。对于钱款的流向,牛华称已支付给他人用于“捞人”,但他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郁女士请托“捞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脱离强制措施,牛华答应为其“捞人”,郁女士为此向牛华支付5万元“运作费”,双方的行为因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牛华处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涉案款项5万元。
据了解,虽然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做出民事制裁的具体情形,但是目前而言,实践中的运用还比较少见。审理该案的官邓益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捞人费”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的审判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出民事制裁不仅是对双方违法行为的否定,同时也是引导社会大众,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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