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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政策解读之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0-07-13 09:43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一、哪些不动产需要依法依规
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对百姓生活
有什么影响?

1.保护个人产权;2.办理手续更便捷;3.交易更安全。

四、原先的老证需要换新证吗?

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因此,只要市民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五、哪些人可以查询
不动产登记信息?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书面查询申请,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六、父母名下的登记的房产,
子女是否可以直接加名?

不可以,父母名下已经登记的房产,直接加子女的名字,属于部分产权转移,在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加名。

七、夫妻离婚涉及的不动产转移,
是否可以单独申请?

夫妻离婚涉及的不动产权转移,通常情况下,也就是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申请办理;如果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中明确不动产权归一人所有的,取得物权的一方可以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八、产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
急需办理不动产权证,
应如何办理?

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九、小产权房能否登记发证?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十、原证书损害、遗失等,
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会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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